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海南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海南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08.48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3.10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
二、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三、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下列我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农、林、牧、渔业:10793元;
(二)采矿业:24165元;
(三)制造业:18421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2845元;
(五)建筑业:17793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771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115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18626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5528元;
(十)金融业:43851元;
(十一)房地产业:20345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098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3938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369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124元;
(十六)教育:26889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525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4644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519元。
四、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受害人委托代理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由住地到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往返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或交警部门驻地、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我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50元/天。(上一年度为2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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