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刑辩九人行”成员共同承接了一起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实施“仙人跳”抢劫案件。2021年5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就李某、刘某、史某等未成年“仙人跳”抢劫罪一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晋晨宇律师和实习律师魏靖鑫出庭依法为受援人史某履行辩护职责。虽然庭审过程基本顺利,庭审效果得到了法官和在场旁听家属的认可,但就本案在准备和庭审中所映射出现的问题,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以期在以后的庭审准备工作予以提升和规避。
1.关于刑事辩护策略的选择。
有罪和无罪是刑事案件的两种基本属性,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从立案侦查开始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都会存在。选择了正确的刑事辩护策略有利于办案机关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在程序和实体上很有可能得到有利的处理结果。就本案而言,本案是二审程序,原审被告人和二审上诉人均为未成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审慎起见,“刑辩九人行”的各位前辈老师在李文超主任的主持下,就本案特召开了案情分析研讨会。
在开庭前的会见准备工作中,告知了受援未成年史某的二审辩护策略并对其进行庭前辅导,针对辩护策略框架下的发问、质证工作,我们也准备了详实且有针对性的发问提纲、质证意见等工作。庭审过程中,我与“刑辩九人行”其他老师一样,针对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一一对各原审被告人、上诉人进行了询问,以期将整个案件全貌客观、真实的呈现在法庭之上。令人遗憾的是,二审程序系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审理,整个发问过程尽管显得时间冗长,但“刑辩九人行”的各位老师将发问技能的精髓和对本案严谨、求真务实的辩护态度,令我深感敬佩。也正式基于前期“刑辩九人行”各位老师对于本案辩护策略和方向的分析与确定,才能在法庭之上有理、有利、有节的将案件基本事实和存疑事实予以呈现。
2.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侦查机关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固然有明显的实体问题和程序瑕疵,如未成年合适成年人问题、辨认问题、侦查阶段剥夺未成年人辩护权问题等,种种案件侦办过程的缺陷和瑕疵,一审法援律师并未予以提及和指出,就本案定性事实而言,亦未考虑做轻罪或无罪辩护的意见,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有效辩护未予以体现,未完全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导致一审法院就侦查过程中的全案证据予以固定和运用,二审出现了比较被动的局面。
针对此种情况,我与“刑辩九人行”的各位老师针对该共同犯罪不同行为人的作用认定、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种未成年的认知水平与犯罪作用的区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大程度挽救这些涉罪未成年人的未来,各位老师尽最大努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辩护职责,积极、主动践行社会公益责任的情怀,深深感染了我。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不只是国家司法机关工作的应有之义,更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不论是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委托代理律师,仅会在经济是否困难上所做微小区分,对于案件的性质、本质、公正的内涵和外延、辩护律师的工作和职责是放之四海而皆相同。
通过今天的庭审,我与“刑辩九人行”的各位前辈老师以证据为基石,从证据入手,从专业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期望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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