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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波中的秦匠团队|有效辩护与良好表达

作者:吴科刑辩团队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6次举报


作者:吴科

作者简介:

吴科  联系电话15291866555

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秦匠律师团队负责人


社会职务

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西安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陕西省公安厅司法咨询员

西安市公安局涉访涉诉法律顾问

西安市公安局警风监督员

庭立方(西安)城市合伙人



秦匠律师团队是以刑事辩护、刑事风险控制为主的服务团队,自今天开始我们陆续为大家分享以刑事法律知识、办案技能和实务经验归纳为重点的信息梳理,正好在这段疫情期间,听了好多平台上的课程,自己也在刑专委的课程里也讲过,静下来思考的时候,感觉还是要把刑辩律师基础知识予以巩固,只有实实在在的学习中才能提升和熟练,或者有基础的思考今后办理案件的能力,因此通过这个平台,一方面将录播工作作为团队业务提高和学习知识、技能积累的检视路径;另一方面团队骨干律师也会对各自专门业务领域的知识与大伙分享,期待您听到这些嘟嘟囔囔的声音,能有所获取和认知,当然了,最主要的也是我们自己做好知识管理工作的一项义务,毕竟律师的法定职责是三个维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自2009年我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最令我难以忘怀的是自己办理的第一件刑事案件,一个故意伤害案件,控方伶俐的攻势,但律师在法庭上的坚持显得那么软弱无力,结果就可想而知了。结合这个案子,当时我就对如何“有效果的辩护”不断地寻求答案,到了2013年之后随着刑诉法的不断修改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陆续这个“有效辩护”的概念明晰起来,有效辩护既不等于有效果的辩护,也不等同与尽职尽责的辩护,他是一个多层次的人概念,他是辩护过程和辩护结果的有效统一,只要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以尽职尽责的专业服务在既定社会环境下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就属于有效辩护。随着办案数量的增加和办案过程心里的反思,刑事业务入手从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分,司法认定与律师认知的比较,入罪思维与出罪思维的厘清,一步一步从定案标准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是我这个已执业十年的律师由衷的想带领团队律师与大家分享这一路走来的所获、所知、所感、所想,今天作为第一天,我想起---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这句话,这是朝鲜族的一句谚语,也是耶鲁法学院院长哈罗德09年迎新致辞的题目。在致辞中,他还提到威廉S考芬所说的:如果你没有任何支点,那么你将随时跌倒。律师的主战场在法庭,法庭之上的语言是需要技巧的,但这技巧需要支点,这支点就是坚实的法律基础、事实辨别能力、证据审查综合经验、情理辨别基础,这都需要一点一滴的积累和一遍一遍的练习,我们没有理由不坚持学习,每日新,日日新,更何况人类还有遗忘曲线的科学发现,所以坚持分享就是坚持进步!

我们应当明确,好的表达有一些基本前提:

1.用语明确、讲究逻辑,避免歧义,突出重点。重要的问题、证据、事实的论证要严谨、强调,反复,细节要放大,过程要放慢。只有严谨、明确、逻辑清楚的论证,才让人信服;只有反复强调,才能达到突出问题、强化记忆的效果。反复强调时要注意变换角度,防止被法官打断、制止。

2.要以礼貌语言征服。使用礼貌的语言,是律师个人的魅力之一,一个真正优秀的律师是一个讲究礼貌的律师。语言礼貌不仅是对对方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职业的尊重,因此尊重对手也就是尊重自己。法庭上,有的律师揪住对方无关紧要的错别字不放,嘲笑对方“连基本常识都不懂,等等,都是不尊重对手,不礼貌的体现。

3.不纠缠无关细节。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大多数的案件是要凭借自己对证据、事实问题的论证赢得无罪或罪轻的结果的,而不是靠指出对方的纰漏。因此,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会更注重揭露问题和构建自己的论证体系,而不是将公诉人视为对手。无关紧要的问题,或者避而不谈,或者如蜻蜓点水,一带而过。

4.不要卖弄技巧。不要过分关注技巧,所谓大巧若拙,大智若愚,最好的技巧都在平实质朴的证据、事实、法理情理之中,成功的说服的基础是“理”,法的力量要靠语言才能显现,语言要利用法才能产生威力。在法庭上,语言的技巧在于善于利用法利用法理。同时,要能从语言表达中体现出人的基本品格。

5.避免废话。在我看来,在询问开始时,向自己的当事人声明自己是其辩护人的身份就是废话。再比如,辩护人在辩护发言前,所作的程式化的发言,“受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受委托人委托及被告人确认,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就显得不合时宜、不够灵活变通,冗长多余。辩护人身份早在庭前就核实确认过了,开庭前也必须要会见被告人,当然也就确认过辩护身份。再次重申,完全是废话。

6.避免人身攻击。这是最低劣的辩护人的庭审表达。不仅是语言上的人身攻击,一些辩护人利用自己的年龄、阅历,对年青、经验少的公诉人多有讽刺、轻蔑,也是不可取的。

通常,一个确定无罪或罪轻的案件的证据、事实问题,公诉人是很纠结的。辩护律师好的,庭审表达应当是建立在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反复揣摩、清晰严密的论证基础之上,通常来说,一个尽职尽责的专业过硬的刑辩律师,在庭审前的准备工作中,就能够吃透案情,法庭上的表达通常都能够自然流畅,达到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以不卑不亢。

我在想作为律师必须做具备这些基本的思考和联系,所以我以此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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