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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所涉法条解读之(五)| 妨害公务罪

作者:吴科刑辩团队时间:2020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2次举报


 

疫情所涉法条解读之(五)| 妨害公务罪

近期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各地政府均出台了控制疫情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有些人基于各种原因违反相关规定,并与负责执行规定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在这个过程中,就有可能触及妨害公务罪的问题。

 

本文就妨害公务罪进行一定的案例展示和罪名解析,以供读者参考学习。

 

相关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节选)

01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1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1号令决定,启动道路管控,村组道路限制通行,各村组在重要路口设岗劝返外出人员。126日(农历正月初二)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得胜镇政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刘某给刘某某测体温,刘某某一把抓住红外电子测温仪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执勤干部夏某某因担心刘某某会毁坏红外电子测温仪,迅速上前抓住刘某某的手,将其手掰开,让刘某把红外电子测温仪拿走。刘某某趁其不备,一拳打在夏某某的头部,接着用手抓夏某某的脸,当场将夏某某的脸上抓出两道血痕,然后用左手抓着夏某某的左腋下衣服不松手,直到夏某某将刘某某摁在地上。被在场群众拉开后,刘某某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在场执勤的干部不断地给刘某某宣讲防控疫情要求,刘某某仍不理会,反而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后被执勤民警制服。

 

 

127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该案,根据《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3日,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当天,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02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

 

 

23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采用视频会议方式介入,引导完善政府关于防疫措施的书证等证据。26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某。当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远程视频讯问批准逮捕王某某,同时完成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讯问、认罪认罚具结、听取被害人意见等工作。28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次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陕西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节选)

1.西安杨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024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杨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20202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其居住的长安区××街办××小区离开时,因其未佩戴口罩及进出登记问题,与该小区物业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王某某和辅警魏某赶到现场,要将杨某某带往派出所协助调查。杨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面部一拳,致王某某脸部受伤,后被民警和在场群众制服。

 

当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杨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10日,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当日,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鉴于杨某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于212日,对被告人杨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依法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本案,并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西安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案例(节选)

1.王某妨害公务案

 

26日,交警莲湖大队民警在莲湖区西门外盘查时,要求驾驶人王某(女)停车配合防疫登记工作,王某拒不配合检查,欲强行驾车驶离,将执勤交警拖倒致伤。26日,公安莲湖分局以妨害公务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本罪概念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此外,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妨害公务的具体行为表现进行了细化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处置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要求,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规定,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1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2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指出,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撤销清算过程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妨害清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1

(一)阻挠清算组依法履行职责的;

2

(二)拒绝提供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3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本罪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1.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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