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科刑辩团队
术精于道 法御于辩 www.xaxsbh.com
18092699935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手把手教你写借条

作者:吴科刑辩团队时间:2017年0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9次举报

今天,宝伦所小miamia就手把手的教大家写借条”。宝伦所“借条”模板送给大家:(张三和李四为例)

借条

今张三借李四人民币伍万元用于买车,支付方式现金/转账,借款期限2,年利率为24%,如未按时偿还借款,则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张三承担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4%),并按照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违约金

出借人:李四

借款人:张三

2017年2月7日

小编就上面数字标注为大家一一解释:

1、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写借条,出借人、借款人使用的姓名应当与身份证上面的信息完全一致,并宜在关键字上摁手印。实践中张三李四常常关系比较密切,也不乏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诸如“小张”“小李”或者“张宝”写成“张保”的比比皆是(请勿对号入座)。这样做,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难以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2、用途最好要写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4条第一款第三项明文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当然无效。”由此可见,用途宜写在借条中以方便当事人举证。

3、支付方式背后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合理合法的借条代表合同成立,只有在货币交付时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具有按期归还本金利息的义务。此时,货币的交付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支付方式为现金的,出借人凭借借条主张借款人还款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支付方式为转账的,出借人除了向法庭提交借条外,还应当提交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此表述或者表述不明确的,张三可以借款未支付予以抗辩,若李四不能证明自己已实际交付的,则借款合同未生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四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了。

4、借款期间与诉讼时效

借款期间有约定的,如例子中所述,借款日期为201727日,借款期限2年,故还款日为201927日。若张三届时没有归还,次日起算诉讼时效2年;如果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则从李四主张之日起,经合理期间后起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6条明文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5、借款利息

实践中很多债权人误解民间借贷中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此时根据法律规定视为没有约定利息。事实上就借款利息《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26条已经做出明文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借条,张三应还款利息为2.4万元。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6、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的完美适用

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等在实践中往往被大家忽视,但又是能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利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明文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借条,计算每日逾期利息为33.8元。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普法,我们是尽心的;诉讼,我们是专业的。这里是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我们有技艺精湛的精英团队,我们有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宝伦精神,无论您是诉诸无门的当事人,还是优秀的律师同仁,宝伦所的大门永远向您敞开。

吴科刑辩团队 已认证
  • 18092699935
  •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9年 (优于52.05%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1次 (优于94.5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9次 (优于97.7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335分 (优于97.2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05篇 (优于96.25%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科刑辩团队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19007 昨日访问量:2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