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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视频一夜新增300万播放量?虚假数据——揭秘流量欺诈

作者:吴科刑辩团队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2次举报

案情介绍

传媒公司称只需3000元就可获得50万浏览量

近日,一些不法团伙把“流量高变现快”当噱头,披上传媒公司的外衣,炮制流量骗局。陕西警方日前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水军”诈骗案,揭开了这类骗局的套路。传媒公司称只需3000元,就可获得50万浏览量。

家住陕西西安的沈先生经营着一家美妆实体店,今年年初,他偶然刷到一条号称“可以帮着进行网络推广”的短视频。不管是哪个网络平台,只要经过他们的策划和操作,就可以让一条不起眼的短视频,有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观看量。沈先生立即联系了这家名叫中成传媒的公司,对方称只要3000元就可以获得50万的浏览量,费用包括了策划、视频剪辑等服务。很快,沈先生店铺的短视频被发布到社交平台上,一晚上就有20多万的观看量。

不同观看量定价不同

19800元可得到1000万的曝光次数

看着这些暴涨的流量数据,沈先生的心里却产生了不少疑惑,这条短视频到底有没有被社交平台中的其他人看到呢?对此,警方介绍,“视频没有人看,属于虚假的,很多人误解以为有很多人看了,其实不是的,这些都是机器刷出来的。”不同观看量定价不同,19800元可得到1000万的曝光次数,沈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今年3月,西安网警也发现几个知名网络平台中有不少涉及西安的短视频,播放数据异常。

警方介绍,这类视频流量增长得很快,基本一晚上就可以升到100万,甚至300万的流量 ,“按正常的传播速度,是达不到这么快的”。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逐渐发现竟然有数千人曾经参与过这些所谓的网络推广项目,一个利用所谓短视频推广项目疯狂吸金的网络水军诈骗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办案人员发现,负责帮助网络推广的并不是个人,而是一些文化传媒公司。这些公司会制作虚假的牌匾、锦旗、感谢信来骗取受害人的信任。

警方介绍,这些公司定价不一,分为多个档位。最低为50万浏览量,收费在2500元到3000元之间。然后,依次为100万、150万、350万、600万的浏览量,最高是1000万浏览量,需要支付19800元。

同时操作几百部手机刷流量

成本不到1%

据了解,这些流量有犯罪团伙从第三方网站购买来的,也有同时操作几百部手机刷出来的。犯罪团伙用一个中控软件控制着上百部手机,24小时不停运转,基本上10分钟可以达到1万到5万的流量。警方介绍,“现场都是手机支架或手机墙,手机支架上还有一个杆进行触屏,防止视频后台监测到机刷的嫌疑。”

掌握了相关证据后,警方决定对涉案团伙展开抓捕行动,共抓获了195名涉案嫌疑人,同时现场查扣电脑197台、手机290部。据核算,犯罪团伙刷流量的成本仅为30元,视频剪辑和文案策划的人工费分别为100元和50元。一个成本为180元的服务,却收取19800元的费用,其成本不到1%。截至目前,西安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128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闻来源:央视新闻、陕西省网络举报中心)

犯罪模式

这类犯罪团伙已经形成一条具有完整运营模式、清晰的组织架构、明确成员分工的黑灰产链条。有专门的人负责剪辑视频、策划文案、刷取流量,会以定制服务群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专属的服务。该团伙组织架构幕后有实际的老板,下面公司有实际的经营者,一般是每个网点都有两到三人,再下面会有这个负责视频剪辑的人员,再下面还有负责在网上推广视频的一些推广人员,在最底端的就是负责在网络上引流的一些所有的销售人员。

何为流量骗局?说简单点,就是客户本想花钱购买营销推广服务,提升浏览量、关注度,结果“货不对板”,所买到的并非真实的流量,而是用数百部手机刷出来的数字——热度没有涨,客源没有来,空有一个好看的数字可供观赏。

流量骗局并不高明,无非是网络水军披上了“传媒公司”的外衣,做起了骗人的勾当。那何以频频得逞?有需求就有市场。在互联网经济的大潮中,流量被竞相追逐。哪里有流量,哪里就有热度,哪里就有人的集聚,就有潜在客户,就有变现的基础。在不少商家眼里,花钱购买流量,相当于买鸡下蛋,算是一笔划算的买卖。正因此,网络黑灰产业屡禁不绝,在他们的操作下,“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长……这背后,有手工操作,也有机器刷单,如今更进一步实施诈骗,并不让人意外。

“流量骗局”、流量造假等违法行为,为害不浅,比如影响网友判断、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网络生态、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可以说,流量造假看起来只是针对某一则视频、某一家网店等,但实际上造成的是一种公共性危害。

“虚假流量”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潜规则”

网络上突然爆料的一位所谓深圳高科技创业者说,其想要赚钱,在做市场开发的时候,接触到传媒公司,选了一位粉丝380万的时尚博主,花了3500元,最后博主352万的阅读量,完成了2个转化,还是传媒公司内部的同事。

以该创业者的口吻来说,“难道这几个小时内发生的都是一出设计好的戏?所有的流量都是假的?没有一点真的?3500元你给我安排得明明白白?”

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套路深的总是更有高人。在这些案例背后,有数据显示,国内刷量产业人员规模已经达到900万人。

刷量产业链迅速膨胀

一条围绕网红流量池的黑色产业链正在迅速膨胀。在广告主走向消费者的链条上,明面上嵌有品牌代理商、广告供应商、MCN(多频道网络)机构、红人、分发平台等环节,暗中还藏有刷量公司的黑色产业。

在以流量数据为导向的利益体系下,每个角色都能在网红流量营销的食物链上分得一杯羹。水面上的,是被包装打造出的一个个光鲜亮丽的网红、KOL;水面下的,则是帮网红疯狂刷粉丝、刷留言、刷流量的一个个“刷量”公司。从国际大牌到新锐国货,从美妆服饰到日用百货;从抖音、快手到微信、微博,从直播平台到小红书。网红刷量的足迹几乎遍布所有商品品类。在直播行业,数据注水早已成为潜规则,直播间中的很多“人”都是机器人“僵尸粉”。不仅粉丝能刷,礼物也能刷。直播中网红主播得到用户赠送的礼物,有一半都是这些主播的运营团队扮作“托儿”送的。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往往在从众心理下,跟着刷礼物,成为被“割”的韭菜。

甚至连网红民宿也是刷出来的,连携程、去哪儿网等旅行平台都躲不过评论区被“刷量”的命运。“十一”长假期间,不少游客选择在民宿住宿,订单量和评价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但游客不知道的是,无论订单数量还是评价内容,都有可能是“刷”出来的,有的网红客栈甚至每天花千元左右“刷单”。

据民宿行业内人士透露,“刷单”在民宿行业较常见。当前,大理、丽江一些民宿客栈的从业者,日均花费千元左右“刷单”。一家客栈,完全可以靠“刷量”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得大量评论,搜索排名靠前,以此让住客产生这家民宿很靠谱的感觉,然而事实的情况很可能是,这家民宿从来没有结果一单。全民“刷量”时代,靠“刷”出来的虚假流量正变得无孔不入。

流量经济时代的技术角色

在国内互联网界,刷单几乎是个公开的市场行为。从最早的网店刷单、视频刷单,到最近的直播刷单、App排名刷单,甚至一条微信的阅读数,一家餐馆的销售数据也能刷出来。有的时候刷单还成了抹黑对手的工具。

在淘宝上搜“视频点击量”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有多达8页的内容。而除了常规的视频网站外,美拍、秒拍、快手等最容易让网红蹿红的应用赫然在列。而且这些卖家不仅能增加视频的点击量,还能顶赞、订阅、评论等。

刷量也是黑灰产的重要一个重要体现形式,其产生的根源是需求方对于数据的迷恋,以及虚假数据带来“美好体验”,在不同的行业刷量也有不同的体现:移动互联网行业的刷App的活跃数据、网红大V为了提升自己价值刷的粉丝、人气、评论数;电商为了增加产品购买量,刷的购买量、好评……

目前,做号黑产带来的后果主要有,滋生刷单、炒信、羊毛党等恶意行为,这会导致广告商因虚假流量而虚增成本,平台利益受损。比如,网上曾曝光的一些自媒体公众号刷阅读量、刷点赞的新闻,就是通过群控软件非法操作,连点赞也是虚假的数据。

而目前市面上采取的打击措施,首先是手机号实名制,但黑产可通过冒名或通过其他手段获得大量手机卡号,用来注册小号。其次,移动互联网企业会通过大数据技术的方式分析用户行为,进行用户画像,通过建立用户黑名单的方式,对高危标记账号做行径追踪,及时制止恶意行为,但是也存在误判错判等情况。

小号泛滥、恶意注册等黑灰产滋生于互联网行业,与多种违法犯罪的黑灰产密切相关,“打击治理还需多方联动,作为移动互联网企业,一方面要加强用户数据的保护和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动态提升企业的风控等级。”

云善律师分析

无论如何包装、以何手段进行,刷流量的套路模式依然符合诈骗犯罪的最基本的要件,在主观目的上,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该种犯罪模式的犯罪形式不是传统的点对点的诈骗,而是利用电信、互联网等网络的方式,点对面的诈骗,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在客观行为上,该类型犯罪嫌疑人使用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使买流量的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犯罪人。

该类犯罪的危害后果不仅波及被害人的财物,而且对网络社会秩序及网络信息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甚至在“刷流量”诈骗犯罪背后,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不断蔓延。

问题的根本?

怎么治理?应当承认,这一问题带有相当的复杂性、长期性,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唯有持续治理、久久为功。比如针对买卖双方、需求与市场两端,要持续严打“供给”。进一步压实各大平台责任,强化异常流量监测,用“魔法”打败“魔法”;同时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对接,让违法犯罪行为难逃法网。

还要减少“需求”。对商家而言,流量固然重要,但必须建立在取之有度、用之有道、遵法守法的基础上。在这方面,除了宣传引导,平台有必要完善“游戏规则”、转变推介机制,让好商家更有流量,让真实热度、客观评价占得上风、更有市场。

该类犯罪的诈骗犯罪链条长、传播途径广。可以通过“引流”“线上转线下”等方式腾挪多个平台,监管难度大。第二,诈骗总体数额较大,但单笔数额较小。如利用手机话费充值等实施的诈骗,被害人一笔充值金额在几元、十几元乃至数百元,但被害人群体数量大,总体金额巨大。第三,诈骗模式不断翻新。以轻体量、国外注册、不断要求用户更新系统等方式逃避监管和查处。但归根结底,大家还是要理性看待流量,认真研发产品,推广的时候更加注重比拼质量、服务、创意和价格,而不是单纯剑走偏锋,依赖于这些所谓流量经济下的“大流量”。毕竟,只有多用时间和口碑来判断,而不是单纯唯数据论、唯流量论,这样所谓的“流量技术骗局”才能彻底根绝。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者的法律责任: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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