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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善婚姻专栏 | 夫妻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

作者:吴科刑辩团队时间:2022年09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次举报

一、前言

在实践中,许多夫妻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婚生子女。但协议离婚后,房产尚未办理过户前,其中一方反悔,不愿按照当初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条款,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二、案例分享

1、案情简介:李男与王女于1997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生育一子小李。2018年,李男与王女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小李。该房产现在登记于李男名下,而李男拒绝将房产过户至小李名下。2022年,李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诉至法院,称其经济压力大,并且未办理过户登记,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赠与条款。

2、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男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争议焦点:李男与王女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二人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婚生子小李后,李男能否在交付房产前撤销该项赠与条款。

三、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若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签订存在欺诈、胁破等情形的,则其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合意,当然也就包含了撤销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行为。

离婚协议具有财产协议与身份关系协议双重属性,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密不可分。夫妻双方基于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双方离婚后所附条件已成就,不能任意撤销。如果夫妻一方享有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则会影响离婚协议的整体性。故,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夫妻一方不能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主张任意撤销权。

四、法律条文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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