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各方当事人承担何种责任,一直是该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尤其是挂车上的乘坐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致其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何种责任,往往是极为复杂的。
本案中,驾驶人系四川省成都市某搬家公司的专业驾驶员,根据公司的作业安排,驾驶人驾驶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衢龙牌挂车搭载两名搬运工人进行作业。在行驶途中,挂车上的货物掉落车下,一名工人在呼喊驾驶人停车的过程中摔落车下,受伤后送医院在抢救期间死亡。解放牌半挂牵引车和衢龙牌牵引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案审理过程中,严义洁律师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中,提出了挂车上的作业人因疏忽大意摔落地下受伤,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挂车上的作业人员是从挂车上摔落到地上受到伤害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等代理意见,该代理意见被一、二审人民法院采纳。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表明,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准许作业人员乘坐在挂车上,且挂车并未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导致装载在挂车上的物品掉落,挂车上的作业人员在呼喊驾驶人停车的过程中,摔落车下死亡的交通事故。挂车上的作业人员乘坐在无防护栏的挂车上,因自己的疏忽大意摔落地下受伤后死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驾驶人和乘坐在挂车上的作业人员各自承担50%的责任。因乘坐在挂车上的作业人员是在挂车上摔下落地后受伤经抢救死亡,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