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柯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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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之判定法则

发布者:马柯楠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97人看过

一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无法维系,考虑离婚时必然带来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在此问题上,如果夫妻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时,也就会走上对簿公堂的境地,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判定子女的抚养权?

一、总的原则

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仍旧要对子女履行法律上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并给付抚养费,一般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这里的抚养费,主要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判定,一个总的原则,就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二、具体判定法则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这是从婴幼儿的生长发育角度考虑的,如果有证据表明哺乳期内的子女, 并不是依靠母乳哺养的,另当别论。

(二)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如果母亲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另外,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10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充分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可以协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协商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以下种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抚养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时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我国现行法律法律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如果父母一方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0%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原则上应定期支付,也可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如果条件允许,有条件的一方也可一次性支付;如果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五)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是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如果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另外,无论是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还是判决,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和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四、父母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在行使探望权时,对于采取何种方式探望?什么时间探望?均有当事人协议决定,协议不成时,则有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探望子女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权的行使;如果中止的事由消失了,应恢复其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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