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柯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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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协议≠劳动合同:违约了仍要承担责任

发布者:马柯楠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45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即将研究生毕业的郭某(化名)与学校及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协议约定:郭某毕业后必须到该银行服务、工作,否则便要赔偿银行违约金2万元。2017年5月,郭某成功考取上海某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岗位,需要与学校及该政府部门重新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但前提必须是与之前已经签订了三方协议的某银行协商好,且对方愿意出具与郭某解除该三方协议的证明,方可到学校招生就业处重新换取一份新的三方协议。后郭某找到该银行负责人,说明了情况之后,该银行负责人同意解除他们之间的三方协议,并愿意出具解除此协议的证明,但前提是郭某必须支付违约金2万元。

郭某的疑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是规定了,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不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嘛?2万元的违约金,我是否应该支付呢?

【马律师说法】

笔者认为,这里郭某混淆了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三方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对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认知比较模糊,造成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从而引起纠纷。

所谓的三方协议,一般是由教育部门或者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所依据的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可知,三方协议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


三方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如果毕业生届时未能到用人单位报到,则应视为对此三方协议的违反,必须承担协议的违约责任。如果大学毕业生依据三方协议,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是与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关系,一旦产生纠纷,双方便可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先诉至劳动仲裁。但三方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大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上看,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针对郭某的情形,由于他只与银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并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意义上说,他还不能称自己为劳动者,他与银行的纠纷自然不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而只能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给付银行违约金,而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则可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

【温馨提示】

郭某的教训告诉我们,作为一名即将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在毕业求职时,一定不要抱着“盛到碗里,都是饭”的心态,盲目地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即便确定了要签三方协议,在具体条款上,尤其是违约条款上,约定仔细。比如:一旦甲方(指大学生)考上了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某个岗位或考取了研究生,甲方便可与乙方(指用人单位)解除该三方协议,而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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