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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发布者:马莉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1日|分类:交通事故 |758人看过

     【案情简介】2014年6月2日11时25分许,被告蔡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农业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水东路交叉口处时与沿金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叶某驾驶的载有曾某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叶某及爱玛牌电动车受损,该事故经郑州市交警六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确诊为锁骨骨折。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在道路交通过程中,各方参与人员均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本案中虽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对于原告的受伤,原告与被告蔡某均有一定的责任,应由双方分担此事故的民事责任。因原告驾驶的系非机动车,故本院酌定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点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一些无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双方当事人对于事故原因又各执一词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事实是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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