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家庭破碎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目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大多是采取子女由父或母一方单独抚养,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单亲抚养模式。本文通过对轮流抚养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提出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今后的抚养权争夺战中,条件相当的离婚双方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应该成为一种新趋势。
案 情 雍某、陈某均为银行工作人员,于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名陈某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失和。2015年12月,雍某携女儿离家外住,夫妻分居至今。2017年1月雍某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离婚。 原审审理中,双方对于房屋、动产的分割均无异议,但均要求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 审 判 原审法院判决雍某与陈某离婚;女儿陈某某随陈某共同生活。原审对抚养费、探望权和双方财产分割也进行了处理。雍某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雍某。 二审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分析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耐心释法,悉心劝解,向双方建议以半年为周期轮流抚养。最终双方接受法官建议,在法官主持下签署了轮流抚养女儿的调解协议。 评 析 轮流抚养,相对于单亲抚养而言,突破了抚养权归属的单一模式,是指离婚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其未成年子女,以双方约定的时间单位为周期,让未成年子女相对稳定地轮流随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使得离婚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享受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乐趣。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相当,都跟孩子比较亲近,而且都对抚养权“寸步不让”,孩子到底判给谁更合适些,这样的两难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本案以调解的方式顺利变更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为离婚夫妻双方轮流抚养,最大限度地切实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也最大限度地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10年 (优于65.87%的律师)
26次 (优于95.21%的律师)
9次 (优于93.79%的律师)
16328分 (优于97.19%的律师)
一天内
44篇 (优于73.0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