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能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审查有无侵权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设身处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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