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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表通(2023年版)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51人看过举报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是进行或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需要尊重与贯彻的基本要求。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作出了相关规定。此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也有针对性地涉及。为此,本文以2023年9月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为基本框架,梳理涉及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其他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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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关 联 规 定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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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解读:涉外民事诉讼除适用各项基本原则外,还涉及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需注意,此处的同等原则,只针对程序法上的权利与义务,而不适用实体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也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对等限制。这种限制是对等的、相互的。同样需注意,对等原则只限于对等限制诉讼权利方面,而不能基于对等原则赋予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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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解读:本条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第1款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以及第2款的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审判权与检察权均属于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一起共同构成国家权力。民事案件审判权包括立案决定权、审理权、调解权、裁判权这四个方面。法院独立审判,不是审判员也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而是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 

《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官法》(2019年修订)第七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法院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解读:以事实为根据,指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并根据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根据,其核心在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法律为准绳,指人民法院无论对案件进行程序处理还是实体处理,都必须以相关法律为标准,并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其核心是依法审判,不能以权代法、枉法裁判,也不能主观臆断、曲解法律。唯有如此,才能做到正确审理案件,作出公正裁判,这也是确保法院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要求。需注意,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联系紧密,缺一不可。前者是基础,后者是要求。不以事实为根据就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不以法律为准绳,即使以真实可靠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也不可能正确定分止争。当然,这一原则不仅是民事诉讼的要求,同时也是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要求。

《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官法》(2019年修订)第六条 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解读: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均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答辩权。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即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国籍、性别、民族等的不同而存在差别。需注意,诉讼地位平等不仅要求平等享有诉讼权利,也包括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为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便利,是应尽的职责,也是贯彻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重要保证,包括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履行告知义务、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上平等对待等。 

《宪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法官法》(2019年修订)第四条 法官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切个人和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解读:法院调解,指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法。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与其他调解形式相比,法院调解具有以下特点:1.法院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活动。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2.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3.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此外需注意,法院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即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依职权自行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实体上的自愿,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协议。合法原则,指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合法与实体上的合法。程序上的合法,指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的启动,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体上的合法,指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法释〔2021〕23号)


第十条【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解读: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其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则是一整套规范体系,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其次,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再者,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性有一定的弹性;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也不同于民事诉讼具体制度,具体制度包括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诉讼代理制度、财产保全制度、期间制度、送达制度等,基本制度范围则为本条规定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度。 

《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法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解读:我国是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也是民族平等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体现。该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无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民族公民都有权用本民族语言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回答审判人员询问、书写证人证言等。二是若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法院有义务指定或聘请翻译。三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法院应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案件。 

《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解读: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其具体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意见,进行反驳、答辩。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一般不属于辩论范围。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虽然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辩论并不局限于这一阶段,诉讼各个阶段,均可通过一定形式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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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诚信原则与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和公正。对当事人而言,诚信原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禁止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二是禁止滥用诉讼权利;三是禁止反言。禁止反言,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或者实施前后矛盾的行为;四是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五是当事人不得让证人作假证。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要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在诉讼中滥用或者超越代理权限;二是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提供虚假证词或者故意作假证;三是鉴定人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四是翻译人员应当如实翻译,不得窜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诚信原则对法院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其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特有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为当事人,当事人既可以处分其民事实体权利,也可以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但需注意,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


案例参考:《盖某生等诉王某根公民诉讼代理合同因内容违法被判无效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辑】


案例要旨: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其设置的目的是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和欠缺,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和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不得引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利益,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公正审理,更不得限制和阻挠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之间就公民代理所作的约定存在严重违法内容,扰乱诉讼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当认定无效,诉讼代理人已收取的代理费在扣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应予返还。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解读: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指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就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和方式而言,首先,人民检察院对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当然,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其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进行再审时,检察机关可以派出检察员参与诉讼,出席开庭审理,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再者,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的移送、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执行措施、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等进行法律监督。

《宪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检察官法》(2019年修订)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读:支持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原则,其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与公益诉讼制度相比,支持起诉原则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则要受到较多条件的限制。支持起诉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向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二是为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写起诉状,帮助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三是接受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成为其诉讼代理人,或者推荐律师、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四是为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代交诉讼费、律师费或者提供其他物质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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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线上诉讼与线下诉讼等同原则】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本条是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时增加的内容,本次修正继续保留。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第1款中的“经当事人同意”并非2021年民诉法修改时最先明确的,在最高法院2021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条中,即规定要给予诉讼参与人诉讼方式的选择权,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此外,第2款“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的“诉讼活动”并非局限于狭义的“在线庭审”,立案、审判、执行等也应包括在内。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号)

第十七条【相关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民事诉讼法通过本条明确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民族自治地方对民事诉讼法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时,有以下要求:一是应根据宪法、立法法、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不得与其原则相违背。二是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法作变通规定时,要注意不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也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规定已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要了,是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就不允许再作变通了。三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需结合当地民族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具体情况,符合当地民族的实际需要,做到有特色、可操作。   

《宪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第三款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立法法》(2023年修正)第八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来      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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