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您: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注意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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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诉讼当事人:
为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避免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您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依法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财产(如存款、房产,车辆等)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如果案子胜诉,即使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财产处分,必然会影响被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这有利于促进双方心平气和协商化解矛盾纠纷。
为方便诉讼,帮助您避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将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需写明的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与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财产担保、现金担保及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担保等。
担保数额不超过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执行程序前的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保全人可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银行可由其上级行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三、申请保全的注意事项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您应按照以下规定行使权利,否则将由您自行承担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损失:
1.申请财产保全,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同时预交申请费。
2.申请诉前保全的,您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内起诉,过期不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3.如因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您赔偿。
4.法院根据您的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如存款、房产等)采取了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这些强制措施将自动解除(如在银行冻结的存款,一年后将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取)。为使您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您必须向法院提出续冻结或者解封的申请,否则,因超期导致强制措施自动解除而造成的损害,由您承担。
特别提示:如果您暂时没有被告的财产信息或线索,您可以在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向法院递交查询申请,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保全数额范围内进行查询。如果查询到财产,法院会在保全数额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果未能查询到财产,在执行部门对您进行告知后,保全案件结案(保全费不退)。
注明: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以及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财产保全。
来源:盘龙区人民法院、云南高院 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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