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宏律师网

律师业务:自2006年10月起从事民事法律事务,2008至2009年底参与三鹿破产清算。

IP属地:河北

石玉宏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5: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兰迪(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3115977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析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及分割原则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342人看过举报


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张某生前系一名教师,与原配妻子育有六个子女,原配妻子病故后,已过花甲之年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两人登记结婚后相互扶持共同生活近17年,登记结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张某生前在遗嘱中决定将自己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留给再婚后的老伴李某。张某过世后,张某的子女与李某无法就抚恤金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安丘法院,请求依法对张某病故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44600元进行平均分配。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通过遗嘱进行处分

首先,关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问题,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后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可按近亲属共有处理。

其次,是本案分割死亡抚恤金的参考因素:本案中张某之子女生活均较殷实,而李某现已年近70岁,刚做完心脏支架手术,身体不好;张某与李某再婚时,张某的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平时是李某与张某两人共同生活,双方在再婚后共同生活的近17年里,夫妻感情很好,李某对张某尽心照顾、付出最多。

综上,法院确定由李某分得抚恤金总额44600元的40%,剩余部分由张某的子女平均分配。该案宣判后,张某子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驳回张某子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03
法官后语


安丘法院立案庭一级法官   周嫦秀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明确规定,本案应按共有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关于分配比例问题,首先,分配的原则为既维护近亲属之间的亲情,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又保护弱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一,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应当兼顾全部或多数近亲属。本案中,张某之子女与李某作为张某的子女和配偶,均享有分得抚恤金的权利。死亡抚恤金的性质之二,是给予家属及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是为了救济死者亲属,为其提供物质帮助,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鼓励生活条件优越的人少分或不分,更多地扶持无劳动能力或经济贫困的人,充分实现其经济救助的功能。另外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需要考虑到当事人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更多赡养、抚养义务的,应当适当多分,而在死者生前对死者不尽或少尽赡养、扶养义务,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山东高法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石家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311597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300461

  • 昨日访问量

    178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石玉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