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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XX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石玉宏|时间:2020年12月04日|6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981号民事裁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石玉宏律师研究案件后提出,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与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不同,判决主文与判决理由对本案无既判力。(2018)冀0104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及二审(2018)冀01民终10927号民事判决(以下称前诉)是在XXX、某公司与某某公司和XXX就履行公司设立协议、资产收购协议、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等复杂法律关系且合同当事人全部参加诉讼的基础上,认定xxx如再继续对网临公司出资显失公平,因而认定xxx不应支付知识产权转让款50万元,关于履行顺序的理由被前诉二审判决予以否定。前诉二审判决仅以xxx如再继续对网临公司出资显失公平为由驳回了xxx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案件事实变动,本案诉讼请求内容依据的事实不是前诉的基础,前诉判决不对本案事实和请求发生既判力效用。前诉判决的既判力仅可能对xxx是否向xx公司出资发生效用。本案仅xxx公司就2018年8月18日到期的知识产权转让款100万元起诉xxx,是两方当事人,与前诉判决的三方当事人不同。二、前诉与本次诉讼的案由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前诉判决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二审,且前诉判决均以与公司有关纠纷为诉讼标的审理。本案是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是一审。XXX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所定案由不同,管辖级别不同,诉讼请求不同,应认定为诉讼标的不同。三、本案审理的是生效判决未处理过的新事实,本次起诉时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变更。2018年6月21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前诉一审判决时,本案诉讼请求的100万元知识产权转让款未到履行期,且前诉一审判决作出后xxx公司无法再增加诉讼请求。前诉二审期间xxx公司也无法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所以就2018年8月18日到期的知识产权转让款100万元未经诉讼处理,作出前诉判决的法院在xxx、xx公司否认xx公司收到全部收购资产,而本案审理过程中张XX明确认可xx公司收到了全部标的资产。与前诉对比,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已变更。四、本次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前诉以xxx如再继续对xx公司出资显失公平为由驳回了xxx公司上诉请求,没有阐述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驳回了xxx公司要求支付50万元资产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但前诉未确认如果继续支付本案所诉的100万元知识产权转让款显失公平。虽然本次诉讼的请求如果成立,存在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可能,但本次诉讼请求不能完全涵盖于前诉的裁判结果之中,且前后两诉的法律关系不同,所以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诉讼。五、本案适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与已有的司法解释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结合该规定第五条,影响人民法院起诉是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就分割的债权多次起诉,仍应受理。而本案xxx公司的债权是在诉讼前形成的分期债权,不是为增加诉累分割债权,更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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