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朋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葫芦娃”也不能随便COS

发布者:张广朋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知识产权 |400人看过

近期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某卫视节目侵权的判决,引发了一些网友的言论,首先,不管言论真实与否,对“葫芦娃”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尚法所张广朋律师团队就“葫芦娃”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做如下的分析。

上影作为葫芦娃系列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权,无论是卫视节目还是个人,除了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规定的情形外,使用其形象当然需要上影著作权人的授权,卫视节目作为经营性节目,带有商业利益,在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葫芦娃”卡通形象显然是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既然法院判决侵犯了版权,并不属于合理使用,那么就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