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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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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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未成年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的认定处理

发布者:张广朋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海关商检 |761人看过

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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