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高管涉嫌违刑事违法行为的不在少数,中国的企业大多数是家族企业,企业负责人及财物负责人等个人荣辱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的负责人就是企业的灵魂人物,作为企业负责人一旦身陷囹圄,企业必死无疑,至少不再属于企业负责人。
张广朋律师认为,通过在有关社交软件Soul的合伙人李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到2020年4月10日中兴通讯声明收到鲍某辞职申请,杰瑞集团在4月9日晚申明与鲍某解除劳动合同。再到上市公司财物造假的上海第一案总经理、董秘、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员工被判刑!
该案系上海市首例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也是上海三中院依据上海高院2020年1月31日下发的《关于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金融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法审理的首起金融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上海某股份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应由厦门公司完成的项目未实际开展。同年10月上海某股份公司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将该已由其他公司完工的整体项目的80%工程量收入违规计入上海某股份公司三季度报表,由厦门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安排厦门公司提供虚假的工程、财务数据,上海某股份公司财务经理秦某某依据上述数据编制三季度财务报表,交该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签字确认。同月28日上海某股份公司将三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披露。经鉴定,上海某股份公司共虚增主营收入7267万元,占同期披露主营收入总额的50.24%;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任某某、盛某、秦某某、林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上海某股份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严重情节;被告人任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某、盛某、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四名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缴纳了罚款或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张广朋律师通过上海三中院的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家正面临刑事风险高发期,亟需提高防范意识和防控能力。在不断提高自己财富的同时务必要培养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要补上企业刑事风险防控这一门必修课,树立“防火”意识。
张广朋律师刑事合规团队认为企业高管的刑事合规问题严重,企业高管一旦触犯刑事犯罪,整个企业的运营会瞬间帮助企打垮,所以,对企业高管内部的刑事合规审查也是对企业运营的安全保障,也是值得深入探索实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