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占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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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合伙人律师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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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15-2014-2013-2012年四川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每年更新)

作者:苟占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68次举报
2015-10-20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38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803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02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906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待定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895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43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12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41795元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3〕9号)的规定,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如下: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899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28.6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696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75.5元

5、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1345元。

苟占芳律师,中共党员,2008年开始执业,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系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四川省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16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
1511620********9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