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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妻子一定要替丈夫还债吗?
发布者:熊波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3424人看过
问:5年前,我与郑某结为夫妻。婚后,郑某终年有家不归,也不尽家庭义务,而是长期在外诈骗钱财并欠下巨额债务。他骗得的钱和所借债款均用于自己吃喝玩乐、赌博、摸奖、养情妇等,挥霍一空。不久前,郑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绝望之余,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认定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11083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我清偿其中的30%计人民币3324.90元,并负连带责任。请问,我应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
答:这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夫妻债务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郑某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但是郑某借债时未经你同意,且全部借款供其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根据《意见》第17条的规定,郑某所负11083元债务属其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你清偿这笔债务的30%并负连带责任是不正确的。你可以上诉也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通过检察院依法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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