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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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改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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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好钱袋子,别再被非法集资套路了!

发布者:姚德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389人看过


非 法 集 资

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案 情 回 顾

2017年4月,被告人聂某某等人在长乐区注册成立公司,被告人宋某任公司监事,该公司主要经营批发、零售珠宝首饰等业务。

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聂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以销售翡翠为名向不特定群众吸收投资款,并招募专门从事吸收投资款的营销人员诱导群众进店投资,被告人宋某也参与该业务,其主要负责接待投资人,怂恿客户投资,并根据客户投资款按一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聂某某等人以“买一送二”(即投资五个月赚回本金、十个月赚一倍本金,每十天结算投资返利款),并以免费赠送高价翡翠为诱饵,以发放传单广告、赠送礼品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宣传,共向不特定人群融资人民币320.75万元,向被害人返利(含活动奖金、退本数额等)人民币42.092万元,剩余集资款278.658万元。

2017年12月10日,因被告人聂某某等人经营的公司无力返利,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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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拒不认罪,无悔罪之意,涉案被害人又多为老年人,社会危害较大,故在量刑时对聂某某酌予从重惩处。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长乐法院对被告人聂某某、宋某依照我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2786580元,返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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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说 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以投资理财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且手段层出不穷,形式五花八门。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保持警惕,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方式,谨慎投资,理性投资。

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切莫贪图高利

做到不轻信、不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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