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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如何与债务人、法院及债权人委员会 建立有效沟通

发布者:姚德波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3506人看过

  破产管理人如何与债务人、法院及债权人委员会

  建立有效沟通

  摘要: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中各利益攸关方的核心,尽管其本身与破产企业并没有利益关系。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债权人乃至法院都是非常重要的参与主体,破产管理人需要与各主体展开密切的交流,这既是提升破产清算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管理人职业能力建设的客观需要。对此,破产管理人可以从以下几点采取好相应的措施,如强化债务人沟通交流、自觉接受法院监督、积极参与相关会议、构建多方沟通机制等。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沟通机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成熟以及市场竞争压力的日益增大,企业破产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常态现象。企业破产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多个利益主体,需要在完善的流程与规范中开展,换言之,企业破产离不开相应的破产程序,企业管理人是执行此一程序的主体。破产管理人指企业破产程序开启后,全面接收、管理破产人的债务以及财产,并制定相应破产方案以管理分配财产的个人乃至团队。我国正式的企业破产人制度始于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前身为破产清算组。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多个主体,破产管理人与各主体的交流、沟通是确保破产程序有效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

  一、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法院及债权人委员会建立有效沟通的必要性

  (一)提升破产清算效率的必然要求

  企业因主客观各种因素进入破产程序是市场经济中极为常见的事情,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就是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以专业的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管理素质,协助企业尽快地完成破产流程,这样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对债权人而言,都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当然,在实际的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未必能够高效地履行自身的职责,甚至很多时候未曾与相关利益主体展开深入的交流与沟通,比如不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破产管理人,这势必会降低破产清算的效率。加强与债务人、法院乃至债券委员会的沟通可以弭患于无形,提高清算效率。

  (二)强化管理人职业能力建设的客观需要

  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着极为特殊的地位,一方面它是法院指定的负责破产企业债务、财产管理的主体,本身与企业利益没有任何关联,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包括债务人、债权人等利益冲突的焦点所在,其专业能力、职业素养、道德层次等因素都会影响到企业破产程序的完成效果。因此,具有良好的职业能力是成为破产管理人的前提条件与必然要求。破产管理人作为各方利益的中心,必然需要与不同的利益主体展开不同层次的交流,在不同利益主体间构建形成有效的交通乃至构建完善的交通机制,也正是破产管理人职业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

  二、破产管理人与债务人、法院及债权人委员会建设有效沟通的策略

  (一)强化债务人沟通交流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中,与债务人的沟通极为必要,它不仅是提升破产管理效率的要求,也是降低破产管理中发生其他意外事件的客观需要。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为财产评估,财产评估需要保持公平、公正、公开,债务人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在此方面具有较大的话语权,积极倾听债务人的意见,可以完善财产的评估与登记工作,否则极为容易出现债务人因财产评估“偏低”而引发的矛盾与纠纷。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很有可能导致债务人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诉讼。事实上,此类诉讼案件在破产程序中并不少见,比如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状告咸阳工农兵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多与债务人展开交流,最好建立相应的交流机制,特别是在今天移动通讯发达的今天,利用微信群等时时通讯是提升沟通效能的有效手段。

  (二)自觉接受法院监督

  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面负责企业破产程序的个人或团队。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要求,破产管理人需要“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这不仅是其更好地履行破产管理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与法院展开有效沟通的重要手段。换言之,在破产管理人与法院的有效沟通中,法院本身的监督职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引导破产管理人主动与法院展开沟通交流、自觉接受法院监督的重要机制。法院在监督中一方面要细化监督,另一方面又要避免成为破产程序的直接运作者,这就需要破产管理人从以下几点出发,采取好针对性的措施。首先,破产管理人在各项工作开展之前,需要及时拟定相应的文件,报法院批准执行,尤其是在财务收支管理、证照印章管理乃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层面更应如此;其次,破产管理人需要制定完善的沟通制度,比如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指定其为管理人的法院回报工作进程,尤其是在破产财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中,更应做好书面报告,整理归档,为法院监督创造条件。

  (三)积极参与相关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债券人所组成的,具有核查债券、监督管理人乃至必要时提请法院更换管理人的多重职权,是破产管理人打交道较多的主体。当然,债券人会议涉及到的债权人为数较多,很难召开全体会议,且会议成员中部分享有表决权、部门没有表决权,操作难度较高,因此,由债权人会议设立的债权人委员会就成为重要的执行机构,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主要沟通交流对象。在破产流程中,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委员会良好顺畅的沟通,不仅是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的前提条件,也是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根本要求。目前,破产管理人参与到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意愿并不是很高,对此,破产管理人一方面要积极调整观念,参与相关会议,另一方面我国也要吸收借鉴法国等国的薪酬激励制度,对召开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的破产管理人予以相当的报酬,如此可以很好地激发破产管理人的积极性,强化不同主体间的沟通。

  (四)构建多方沟通机制

  在破产管理人的日常工作中,不仅其与债务人、债权人、法院有着工作上的交集,债务人、债权人、法院之间也有着很多的交集,因此,破产管理人在强化自身与各主体的交流之时,同时也要为各不同主体间的交流创造条件,构建多方沟通机制,使交流活动更加顺畅。其中,最为常见也是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前文言及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职权众多,代表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债券人会议作为阵地,有助于各方意见的交流与汇总,对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相当积极的作用。因而,破产管理人需要与破产案件合议庭成员、债权人、和债务人代表等共同参与到债权人会议之中。当然,在必要的前提下,还可以成立其他的沟通机制。

  三、结语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中规定的企业破产程序执行制度,相比于破产法(试行)中的破产清算组而言,其更为科学,也更加合理。破产管理人需要多方利益群体打交道,沟通交流的能力是其职业能力的核心内容,因此,强化与债务人、债权人乃至法院的沟通就是其职业能力建设的要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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