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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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时的责任承担

作者:张玉玲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浏览:439次举报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已为人与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审判实践中,容易产生一点的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是否仍应当按照本条规则处理?有观点认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两辆机动车都未投保交强险,不宜按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而应当直接按照侵权规则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原因在于,按照本条规定处理有可能产生显示公平的结果。本律师认为,在上述情形下,仍然应按照《道教赔偿解释》第19条的规定确定双方的责任。主要理由在于,前述之观点之所以认为上例中的结果不公平,其原因在于其混淆了交通事故中的两种赔偿责任,即交强险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侵权责任较小的一方承担较多的责任,其原因并非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其未投保交强险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反之亦然。在侵权责任与交强险在一定范围内脱钩的背景下,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在一定范围内由交强险承担,这与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关系不大,也因此,不能仅仅从各自赔偿数额的角度认为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相反,正是会出现某种结果上的“不公平”恰恰反应的交强险的功能,也彰显了交强险作为一种法定义务的重要性,也说明了本条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

不公平,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动拆迁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个人经历:1、承办多起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静安区
  • 执业单位: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