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时产生法律约束力吗?
附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关系未解除时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呢?
根据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规定可知,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院主流观点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为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以其解除婚姻关系未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