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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保护义务的解除权

发布者:张玉玲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416人看过

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保护义务的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注意事项】

1.此项解除权的解除权人为出租人。

2.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包括将居住用途的房屋擅自用于商业经营,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

3.承租人的不当使用需导致租赁房屋受到了实际损害才能成立合同解除权。

4.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不要求转租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出租人即拥有合同解除权。

5.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因租赁合同解除导致转租合同解除的,根据转租合同的约定处理转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6.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解除权消灭。

7.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或视为同意,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出租人不能仅以承租人转租期限超过租赁合同剩余期限为由解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导致转租合同履行不能的,次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转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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