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属地:吉林
  • 1099帮助人数
  • 100%好评
韩继强律师 入驻14
分享
13844324085 (电话咨询律师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成功案例Successful Cases

民事诉讼证据中用交易习惯规则认定买卖合同有效的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韩继强律师 | 点击:2358次 | 0人评论 | 举报
摘要: 原告矫是多年从事牛肉买卖的个体户,被告姜、崔为和龙市东方牛肉面馆的先后业主,原告多年以来是被告牛肉供应商,原告每次送牛肉均为被告打电话通知,原告将牛肉送至被告经营的牛肉面馆,面馆的领班签收,给小票,原告定期结账,及时结账的小票收回,不及时结账的积累下来,自1998年到2008年期间,结账不及时,尚欠l56,740.40元。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矫是多年从事牛肉买卖的个体户,被告姜、崔为和龙市东方牛肉面馆的先后业主,原告多年以来是被告牛肉供应商,原告每次送牛肉均为被告打电话通知,原告将牛肉送至被告经营的牛肉面馆,面馆的领班签收,给小票,原告定期结账,及时结账的小票收回,不及时结账的积累下来,自1998年到2008年期间,结账不及时,尚欠l56,740.40元。被告承诺将和龙市东方牛肉面馆的营业房顶账给原告,但至今未兑现,现原告得知和龙市东方牛肉面馆的营业房(部分)已实际被原负责人崔xx续任负责人姜永浩卖给他们自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龙市东方牛肉面馆偿还欠款,156 740. 40元及延期给付利息。

诉讼过程:

因原告是被告的牛肉供应商,虽然不定期,但非常频繁给被告供应牛肉,因此每一笔牛肉供应时,并非都是牛肉面馆的老板签收,在十年多的经营期间主要是领班的服务员(大堂经理)签收,但十多年的经营中也多次更换了领班的服务员,好在出具的小票是统一的格式,系被告印制的二联小票,不但给牛肉供应商,蔬菜供应商、调料供应商也是这样的小票,在原告与委托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与原告共同收集了其他供应商也使用该格式小票的证据。

因被告停业后至原告预起诉时已经过了4年,虽然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的事实,但考虑到如果被告以时效抗辩对原告不利,就被告承诺给付欠款的录音证据,也在代理律师的提示下取得,已防止被告在庭审时拒绝承认承诺还款的事实,在以上证据准备完备的情况下,代理律师正式立案,提起了诉讼。

案件开庭时果然出现了对原告不利的局面,被告本人不出庭,只是委托律师出庭,而且委托律师完全摆出全不认账的态度,什么都不承认,但因开庭前原告及代理律师准备充分,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综合认另如下事实:

东方牛肉面馆成立于1998年,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负责入是崔XX。2006年1月 23日,企业负责人变更为姜X,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3月 12日被吊销。在有关部门变更登记负责人之后,被告xx今一直工作到2008年。被告姜xx、崔xx于1998年至2008年期间,经营和龙市东方肉面馆,在原告矫x处赊购牛肉,共欠款 131932. 55 元 ( 199年9月 25 -日至2006年1月 22日欠款109709. 80元; 2006年1月 23 日至2008年欠款22222. 75元。)每次赊购牛肉,东方肉面馆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被告每还一笔欠款,原告向被返还相应的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牛肉款131932.55元。2012年7月 29日,原告矫x与被告姜xx、崔xx因以上欠款一同到东方牛肉面馆的房屋,协商以转让房屋的方式还款最终没有达成协议。2012年8 月,原告以电话方式向被告姜xx催款,被告姜xx亦同意还款。但被告姜xx、崔xx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判令被告姜xx、崔xx偿还欠款及延期支付利息;

社会效果:

原告作为常年为被告牛肉供应商,十多年间累计欠款15万余元,几乎也是这些年的利润,因经常性交易,每次的欠款并非都是被告本人签字确认,而十年间领班服务员更换多名,如果僵化要求证据,则本案无法平衡利益,这样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综合认定证据效力就显得尤其重要。原告的欠款得以收回,平息多年的矛盾,社会效果良好。

简要点评:

交易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作为上层建筑范畴之一,民俗习惯是一切制定法之外最重要的法律。由于法律只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之一,且作用范围仅涉及人们的行为;受其自身局限性制约,法律难免滞后于千姿百态、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并且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精神、物质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能充分发挥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故而,法律不是万能的。交易习惯是随着历史发展,逐代传承积累,符合人们的直觉正义和道义伦理标准,人们通常自发信仰和甘愿遵守。交易习惯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不仅约束人们的思想,而且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违反交易习惯所遭受的道德审判、舆论谴责、周围人际疏远、孤立惩罚及内心的自责不安往往甚于法律制裁。因此,交易习惯在发挥社会调节作用中极具顽强的生命力和群众基础,其鲜活、善良成分是对法律规则之治的情理融合和有益补充。是人们长期发生商贸交易实践而产生的时间性、地域性、行业性,并在特定人群范围内约定俗成、广泛知悉信赖的普遍交易准则,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亦具有重要的事实属性和规范属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对交易习惯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排斥、逐渐承认到最后肯定的过程,法的统一性最终让位于业已通行的交易习惯,使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律在特定条件下的功能替代”;在英美法系国家,交易习惯被称为默示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备的条件。目前,交易习惯已为世界各国法律所重视,并上升至制订法甚至优先法规的地位。我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交易习惯的制订法地位,其中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共9条,交易习惯的合同规范功能体现在可依法作为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合同义务的发生根据、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因《合同法》未明确交易习惯的法律性质及认定、适用规则,面对社会经济浪潮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中常出现关于交易习惯的法律适用争议。《合同法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施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明确指出了交易习惯须合法、须为特定时空、领域、行业的通行惯例、须交易双方事前知悉、须为交易事前惯常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及由主张存在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交易习惯是既存事实的举证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科学合理的运用交易习惯规则,将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但必须建立在精准掌握交易习惯规则的核心,避免矫枉过正,也是司法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矫是多年从事牛肉买卖的个体户,被告姜、崔为和龙市东方牛肉面馆的先后业主,原告多年以来是被告牛肉供应商,原告每次送牛肉均为被告打电话通知,原告将牛肉送至被告经营的牛肉面馆,面馆的领班签收,给小票,原告定期结账,及时结账的小票收回,不及时结账的积累下来,自1998年到2008年期间,结账不及时,尚欠l56,740.40元。被告承诺将和龙市东方牛肉面馆的营业房顶账给原告,但至今未兑现,现原告得知和龙市东方牛肉面馆的营业房(部分)已实际被原负责人崔xx续任负责人姜永浩卖给他们自己。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龙市东方牛肉面馆偿还欠款,156 740. 40元及延期给付利息。

诉讼过程:

因原告是被告的牛肉供应商,虽然不定期,但非常频繁给被告供应牛肉,因此每一笔牛肉供应时,并非都是牛肉面馆的老板签收,在十年多的经营期间主要是领班的服务员(大堂经理)签收,但十多年的经营中也多次更换了领班的服务员,好在出具的小票是统一的格式,系被告印制的二联小票,不但给牛肉供应商,蔬菜供应商、调料供应商也是这样的小票,在原告与委托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与原告共同收集了其他供应商也使用该格式小票的证据。

因被告停业后至原告预起诉时已经过了4年,虽然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的事实,但考虑到如果被告以时效抗辩对原告不利,就被告承诺给付欠款的录音证据,也在代理律师的提示下取得,已防止被告在庭审时拒绝承认承诺还款的事实,在以上证据准备完备的情况下,代理律师正式立案,提起了诉讼。

案件开庭时果然出现了对原告不利的局面,被告本人不出庭,只是委托律师出庭,而且委托律师完全摆出全不认账的态度,什么都不承认,但因开庭前原告及代理律师准备充分,人民法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综合认另如下事实:

东方牛肉面馆成立于1998年,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其负责入是崔XX。2006年1月 23日,企业负责人变更为姜X,性质仍为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3月 12日被吊销。在有关部门变更登记负责人之后,被告xx今一直工作到2008年。被告姜xx、崔xx于1998年至2008年期间,经营和龙市东方肉面馆,在原告矫x处赊购牛肉,共欠款 131932. 55 元 ( 199年9月 25 -日至2006年1月 22日欠款109709. 80元; 2006年1月 23 日至2008年欠款22222. 75元。)每次赊购牛肉,东方肉面馆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被告每还一笔欠款,原告向被返还相应的欠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欠牛肉款131932.55元。2012年7月 29日,原告矫x与被告姜xx、崔xx因以上欠款一同到东方牛肉面馆的房屋,协商以转让房屋的方式还款最终没有达成协议。2012年8 月,原告以电话方式向被告姜xx催款,被告姜xx亦同意还款。但被告姜xx、崔xx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判令被告姜xx、崔xx偿还欠款及延期支付利息;

社会效果:

原告作为常年为被告牛肉供应商,十多年间累计欠款15万余元,几乎也是这些年的利润,因经常性交易,每次的欠款并非都是被告本人签字确认,而十年间领班服务员更换多名,如果僵化要求证据,则本案无法平衡利益,这样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综合认定证据效力就显得尤其重要。原告的欠款得以收回,平息多年的矛盾,社会效果良好。

简要点评:

交易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作为上层建筑范畴之一,民俗习惯是一切制定法之外最重要的法律。由于法律只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之一,且作用范围仅涉及人们的行为;受其自身局限性制约,法律难免滞后于千姿百态、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并且在实施法律所需人员、精神、物质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不能充分发挥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故而,法律不是万能的。交易习惯是随着历史发展,逐代传承积累,符合人们的直觉正义和道义伦理标准,人们通常自发信仰和甘愿遵守。交易习惯根植于人们内心深处,不仅约束人们的思想,而且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违反交易习惯所遭受的道德审判、舆论谴责、周围人际疏远、孤立惩罚及内心的自责不安往往甚于法律制裁。因此,交易习惯在发挥社会调节作用中极具顽强的生命力和群众基础,其鲜活、善良成分是对法律规则之治的情理融合和有益补充。是人们长期发生商贸交易实践而产生的时间性、地域性、行业性,并在特定人群范围内约定俗成、广泛知悉信赖的普遍交易准则,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亦具有重要的事实属性和规范属性。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对交易习惯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排斥、逐渐承认到最后肯定的过程,法的统一性最终让位于业已通行的交易习惯,使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律在特定条件下的功能替代”;在英美法系国家,交易习惯被称为默示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备的条件。目前,交易习惯已为世界各国法律所重视,并上升至制订法甚至优先法规的地位。我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交易习惯的制订法地位,其中直接包含交易习惯这一概念的法条共9条,交易习惯的合同规范功能体现在可依法作为合同订立的方式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根据、合同义务的发生根据、合同内容的确定根据、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因《合同法》未明确交易习惯的法律性质及认定、适用规则,面对社会经济浪潮不断涌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中常出现关于交易习惯的法律适用争议。《合同法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施行)第7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明确指出了交易习惯须合法、须为特定时空、领域、行业的通行惯例、须交易双方事前知悉、须为交易事前惯常行为的4个构成要件及由主张存在交易习惯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交易习惯是既存事实的举证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科学合理的运用交易习惯规则,将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但必须建立在精准掌握交易习惯规则的核心,避免矫枉过正,也是司法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文章了。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