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芳律师

  • 执业资质:1510520**********

  • 执业机构: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发布者:李菊芳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5622人看过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这个案由好像真的很陌生,打电话询问法院具体管辖的法庭时,立案庭的法官都很搓愣,不知道我的说的什么案子,很坦白的给我说没听过这个案由,让我把案子交过去后他们再审查。

       我也是第一次代理该类案件,该案由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对被执行人icon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icon,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也就是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被执行人与他人不进行分割,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该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代被执行人的位置提起析产诉讼,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法院再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产权份额。

       实际上,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件很少,因为很多执行法院根本不用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再去打析产诉讼,而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因为财产共有一般是夫妻之间,法院一般都认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应该一人一半,因此,在财产执行后,将一半的款项用于归还申请执行人,另一半的款项退回给财产共有人。但是现在执行法官工作繁忙,且直接执行共有财产,财产的共有人也可能提出异议,因此执行法院就直接让申请执行人去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后再执行。

       我是李律师,擅长办理交通事故、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与本律师联系,联系方式:15228236879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