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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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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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者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李菊芳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1414人看过


        案情:

      2020年11月5日晚,杨某(男)与龙某(男)网上聊天相约在宾馆共度一晚,后杨某带着吸毒工具从其住处到泸州某宾馆开了一间房等着龙某过来,晚上十一点左右,龙某到达杨某开的房间里,龙某在房间里口服了“伟哥”并吸食了杨某带过来的吸毒工具里残留的毒品。晚上12点左右,龙某出现抽搐、口吐白沫、昏迷等症状。看到此症状后,杨某认为龙某是癫痫,休息一会儿就会好转,因此未拨打120,也未将龙某送医治疗,直到第二天8点左右,杨某看龙某还是未醒,才通知了宾馆负责人及拨打110报警,拨打120叫救护车救助。派出所民警及医生到场后发现龙某早已死亡,经鉴定,龙某符合在心脏疾患和间质性肺炎的基础上,使用甲基苯丙胺和西地那非后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后龙某父母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对龙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自己吸食毒品、服用伟哥导致死亡,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相约者杨某对龙某死亡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龙某死亡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吸食了毒品,而杨某提供毒品供龙某吸食并导致龙某死亡的结果,因此龙某死亡与杨某提供毒品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杨某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杨某相约龙某到宾馆,在此种密闭的空间,一方身体发生异常,另一方都有及时救助的义务,但龙某身体发生异常后,杨某并没有及时进行救助,导致龙某长时间无法得到有效的医治,最终导致死亡,因此杨某对龙某死亡具有严重的过错。
      综上,杨某对龙某死亡具有严重过错,本律师代理龙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总损失40%的责任。
      法院判决:
      杨某对龙某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龙某父母总损失30%的责任,最终判决杨某赔偿龙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25万余元。

我是李律师,擅长办理交通事故、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与本律师联系,联系方式:1522823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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