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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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低价转让公司股权,妻子是否有权主张转让协议无效?

发布者:张高爽律师|时间:2023年05月05日|分类:公司法 |868人看过


摘要






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无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其个人所有的,该出资依法应当确定为夫妻共有。夫妻一方在转让该出资时,未经过对方同意,系属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同时,第三人在与夫妻一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时,明知对方夫妻关系不和,却仍然受让该出资权益,非属善意,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出资转让协议书》无效。



汉威解析: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行为,在依法设立的公司中取得股东地位或者出资人资格,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收益权为核心,并可以依法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本案中艾A与欧A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某公司67%的股权,即依法共同享有股权,并且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欧A对外转让股权的对价设计得非常巧妙,认缴金额(投资金额)为20万,转让费用也是20万,是否属于“以不合理对价转让,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是否属于恶意转让呢?值得深思!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发表自己的意见。


汉威建议:


当夫妻关系恶化,婚姻濒临破裂,为防止夫妻一方恶意转让股权,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我们为你提供如下风险防范措施。


1、 确保对股权持有情况知悉


通过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财务账册等信息,了解夫妻一方何时持有股权、持有的股权份额以及公司经营状况,同时关注是否存在代持协议等情况。


2、 关注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的关系


受让方善意与否将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因此,清楚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关系,以及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可帮助确定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受让方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


关于价格问题,可以参考类似的交易价格、公司年度报表中所有者权益反映、股东会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独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 保留证据并及时维权


在离婚诉讼前,发现夫妻一方进行股权转让的,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也可同时申请法院对股权进行保全。经查实已经转移的,可尽快提起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之诉,并在后续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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