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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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发布者:周理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009人看过

2014年6月12日我接受了一起正在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案件。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在会见当事人后我发现该案件有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和挪用资金。当时,我没有看到案件材料还不敢确定。会见当事人后,我找到了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复制案件材料,到了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后被告知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已经移送到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我就立马赶到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又被告知该案件不由其管辖,有可能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我又到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又被告知该案件可能是由其管辖,但是没有得到管辖决定书,暂时不能复制案件,要等到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后才能复制案件材料,这样一等就到了9月中旬才到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复制到案件材料。复制后我就立马开始阅卷,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在案件材料中无法找到我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该案件就是一件经济纠纷不应该构成犯罪。当我阅完全部案件材料后,我大胆的认定该案件就是一起经济纠纷不存在构成犯罪的事实。特别是我当事人更不可能构成犯罪。于是我书写了长达14页的法律意见书,并将法律意见书送到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并与之进行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沟通,还将我书写的法律意见书送给了该院的负责人,请求对该案件进行高度重视和关注。2014年10月18日是该案件审查起诉的最后时间点。2014 年10月17日,我接到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的电话,叫我去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领取法律文书,我赶到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后检察院人员送给我一份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株检公诉刑不诉(2014)5号《不起诉决定书》。

当我收到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时我非常高兴,我当时就发表感慨,我们的法治进步了,我们法律人的素质提高了,我非常感谢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公正的处理。我为什么今天才在这里公开发表文章,因为今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幕的日子,用这篇文章来迎接全会的召开,这个全会是中国依法治国开辟法治先河的会议。

总之,我通过这些年来所办理的案件来看,只要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付出了努力,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法律人以法律为主人,坚持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付出了一定就能有回报。法律人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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