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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XX、安X与王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2日 | 发布者:张慧 | 点击:2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范XX、安X诉被告王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安X及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XX、安X诉被告王X、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X、安X及及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夏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XX、安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8000元。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与被告系认识多年的朋友,原告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借款给被告王X。2017年8月6日,双方结算确认借款总额为5.8万元,王X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每月归还3000元,直至还清时止。其后王X未能按约定还款,遂成讼。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
被告王X、夏XX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范XX、安X从事代为考试报名工作,二人先后将58000元报名费交予王X,委托其在合肥市办理考试报名。后王X将该笔款项挪为他用,经范XX、安X催要,王X于2017年8月6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9月20日起每月归还3000元,直至借款还清时止。然王X未能按约还款,遂成讼。
另查明,王X与夏XX于2010年3月17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王X将范XX、安X交予其的报名费私自挪为他用,并在事后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但王X没有在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范XX、安X要求王X归还借款580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夏XX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因该笔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夏XX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夏XX对该笔债务应该与王X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夏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XX、安X借款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王X、夏XX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王X、夏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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