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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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

发布者:王永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673人看过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变动,政策的变化,很多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因为房屋市场价格上升或者下降而反悔,从而拒绝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对于非违约方来说,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实践中,违约方为卖方,由于其违约,导致买方需向第三方购买房屋(另行购买时的价格相比较之前签约的价格存在明显的区别),此种房屋差价应当作为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在实践中,房屋买卖双方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了固定的违约金金额,而违约方一般都是对合同的违约金金额与市场价格的变化做了比较后而选择违约,若仅仅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的损失无法弥补。据此,守约方可依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要求赔偿房屋差价作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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