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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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与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利息按银行利率4倍计算)

发布者:王永健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866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

主办律师:

王永健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2曰,原告欧某【甲方(出借人)】与被告徐某【乙方(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一、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二、借款自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2月22日止。借款期限满,乙方以现金方式全额归还甲方。九、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延期还款而不按期还款的,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贷款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徐某于2012 年12月22日从欧某先生处借到现金(大写):拾壹万伍仟元整,定于2013年2月22日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将按借款的**%赔偿。并且欧某先生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欧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欧某与被告徐某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至今仍欠原告本金115000元,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在《借款合同》中,原被告约定2013年2月22日前还清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故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根据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若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从借款之日即2012年12月22日起,以11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归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并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归还之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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