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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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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代理词的代书聘请成都工伤纠纷律师

发布者:何元金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688人看过

工伤代理词的代书聘请成都工伤纠纷律师

                                代理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日的仲裁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的全部责任,且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依法赔偿。

  2015年4月20日是申请人受伤时间,此时正值上班期间,申请人受伤正是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发生的,而且申请人受伤的地点是在被申请人的工作场所内,因而此次事故认定为工伤是无疑的。成都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核实了以下经过及情况: 2015年4月20日9: 00左右,申请人在龙泉驿区佰汇搅拌站对搅拌车的刹车鼓进行刹车蹄片更换时,由于蹄片过重,导致其没有抓稳,蹄片从其手中滑落,砸伤左手。上述调查,有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查的笔录和相关证据,因此成都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工伤是客观公正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的残疾程度为十级残疾,也是客观公正的鉴定。有四到六组的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和成都市青羊区病历为证。

  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7100元。

  二、申请人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一)医疗费5356元

  申请人宋XX2015年4月2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因公负伤后,被送往成都市青羊区中医医院治疗(4月21日至4月27日),医疗费被申请人已经支付。虽然申请人经医院治疗,但申请人需要活血治疗,并经成都市青羊区中医医院的长期医嘱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申请人不得已需要购买药物进行治疗,花费了医疗费5356元,有第7组证据医疗费发票为证。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该笔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只能按照四川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出差伙食补助和差旅费标准及规定的比例来计算伙食补助。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伙食补助费是180元(4月21日至4月27日),有第六组证据成都市青羊区病历为证。

  (三)生活护理费48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都有关于护理费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是480元(4月21日至4月27日),有第六组证据成都市青羊区病历为证。

  (四)停工留薪工资19113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由于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上班为由, 被申请人从2015年6月开始少发了申请人工资(6月发少了发了800,7、8、9月份少发1900,10、 11、12月没有发工资,1月12天的工资没有发,总共为19113元),因而申请人把被申请人未支付的工资理解为误工费或拖欠的工资或停工留薪工资都是可以的,有第十组证据银行工资明细清单为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这部分停工留薪工资(详见工伤赔偿清单)。

  (五)交通食宿费1515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因此被申请人需要支付申请人交通食宿费1515元,有第八组证据交通费发票为证。

  (六)鉴定费1000元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此应当由单位承担鉴定费费用,有第九组证据鉴定费发票为证。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85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为24850元。

  申请人不愿意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且多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均未得到答复。故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307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为43070元。

  三、被申请人需要支付申请人年终奖1200元

  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被申请人上一年度已经支付申请人年终奖。因此今年也应当支付申请人年终奖1200元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代理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律 师:何元金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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