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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聘请成都专业涉外律师

发布者:何元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423人看过

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聘请成都专业涉外律师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为维护国家利益,各国对涉外婚姻的主体均有一定限制,如我国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许与外国人结婚。那么怎样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怎样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中国籍当事人应怎样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申请人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还应出具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原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被告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交应诉通知和出庭传票。

  另外申请人还应注意,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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