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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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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电话咨询诉讼标的达千万元的购车纠纷案

发布者:何元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429人看过

成都律师电话咨询诉讼标的达千万元的购车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2013年8月14日与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渝北区新南路法拉利展厅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36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一辆“法拉利458ITA”二手车。没想到开了一个多月,豪车事故不断,找朋友仔细一了解,龚军发现这辆车是一辆事故车。多次协商无果后,今年5月7日,李某一纸诉状将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称,原告出于对被告4S店的信任购买了涉案车辆,交付时,被告再次口头承诺,告知除已行驶的公里数为3145公里外,犹如新车,无任何问题。但原告经调查了解发现该车在出售之前发生过严重的交通事故,维修费高达40万元。被告在卖车时隐瞒了该车系事故车的事实,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购车款及相关费用,被告的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360万元,并由被告赔偿购车款的三倍即1080万元。

  被告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首先,涉案车辆初始登记在自然人施某个人名下,被告不是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被告的经营范围为法拉利、玛莎拉蒂的新车销售,不具有销售法拉利二手车的资质,所以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应该是原告龚军和登记车主施某。被告在该买卖合同中也未获取额外利益,被告不应该承担合同责任,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其次,涉案车辆原始登记时间距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2013年8月14日)已使用近两年时间,原告应知悉涉案车辆可能会发生过维修。原、被告在对涉案车辆交付时,双方对车辆状况进行了确认,原告确认车辆状况完好,负有检验义务,原告在检验完成后接受了涉案车辆,故被告的行为未对原告构成欺诈,且涉案车辆也已经登记在原告名下,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退车条件。最后,即使存在交通事故,法拉利的新车销售价约500万元,而涉案车辆维修费用约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涉案交易是两个自然人之间的二手车交易,故本案应适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的意见及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合同相对方、是否构成欺诈、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及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否超过等争议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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