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房地产律师】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起诉被法院判赔四百万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杨某等81户业主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超过30日交房,被告应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原告依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应该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诉争房屋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至该案审理终结前,被告仍未从相关部门处获得诉争房屋的验收合格证明,已构成为违约。
裁判结果:
XX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赔偿81户业主延期交房损失共计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