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咨询教师索要近百万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胜诉案
基本案情:
彭某、田某和付某是某高校教师,三人组成的课题组研发了职务技术成果XX生产专有技术。1999年2月,这所高校与XX一家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科技开发合同》约定,负责提供铁钛复合系列云母珠光颜料的批量生产技术。作为技术转让的对价,XX这家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学校支付现金100万元,并将公司股份的10%划入这所高校作为技术股份。
学校向课题组分配了现金收益中的86万元,但未按照学校内部文件规定将股份作为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报酬予以分配。2009年12月,这所高校将持有的某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0万股股权经过拍卖程序转让给其他公司,获得转让款545万元。彭某、田某为此诉至法院,索要奖励报酬。
法院审理:
XX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545万元股权转让款中的76%即414.2万元属于技术股份,学校应当根据内部文件规定,将414.2万元中的70%均分给三位课题组成员,每人96.6万元。
裁判结果:
对此,XX高校不服,提起上诉。XX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