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和被告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02年11月登记结婚,2003年8月生育一女。因为希望生育男孩及女方身体的原因,杨某先后四次怀孕并流产,最后一次流产是2014年1月30日,经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发育不良,做了中止妊娠手术。此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打架,经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调解未果。2014年3月13日,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4月10日上午开庭时,杨某出示了当地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已经中止妊娠,并表示不同意离婚。刘某对杨某主张的已经流产的事实表示认可,但仍然坚持要离婚。
【成都离婚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杨某于1月30日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6个月,故刘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
【法院审理】
XX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被告罗某于1月30日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谭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
【裁判结果】
XX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