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租赁合同,以兹恪守。
第一条租赁范围
1.1 租赁房屋位于 ,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竣工图纸中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1.2 租赁范围仅限于室内,关于该房屋的外墙、屋顶等不属于租赁范围之内。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 本合同约定该房屋的功能用途为 性质,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功能用途。
2.2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方式为甲方通知乙方办理接收手续,并签订《房屋设施验收交接单》。乙方同意按该房屋交付时现状承租。
3.2 甲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后给予乙方 个月的装修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装修期内免收租金。乙方须支付装修期内物业费和水电费。
3.3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4 租赁期届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不继续承租的,则应当在租赁期届满的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当在租赁期届满的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乙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双方协商不一致或者乙方未按照上述期限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乙方不续租。
第四条租金、物业费等费用的标准及其支付方式
4.1 租金:租金标准按 元/天·平方米计算,月租金为 元/月·平方米(每月按30天计算)。租金按 (季/半年/年)交纳,每 (季/半年/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首期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至 年 月 日内支付给甲方)。此后,每 年 (季/半年/年)租金应在上一 年 (季/半年/年)已支付租金期满前十天支付给甲方,直至合同终止。
4.2 物业费:物业费标准按 元/月·平方米计算。物业费按 年 (季/半年/年)交纳,每 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大写: )。首期物业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至 年 月 日内支付给甲方)。此后,每 (季/半年/一年)物业费应在上一 季/半年/一年)已支付物业费期满前十天支付给甲方,直至合同终止。
4.3 水电费:该房屋内电费与公共部分水电费之和,由乙方承担和支付。该房屋内电费按独立电表计量计费,公共部分(含损耗分摊及公用能耗分摊费用)用电、用水费用,以承租面积与总面积按比例分摊。
4.4 其他费用:在租赁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设备使用、互联网、空调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5乙方应缴纳上述首期租金(详见4.1)、首期物业费(详见4.2)汇至甲方的下列开户账户:
收款人:XXXXXXXXX
收款账号: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 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应交纳叁个月租金¥XXXXX元(大写: )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或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后三十日内,甲方确认乙方按本合同移交该房屋且无相关欠费后,无息归还乙方。
5.2 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前不可冲抵乙方应支付的租金和本合同第四条所列的任何实际发生费用。乙方不得以履约保证金在甲方处而主张任何数额的租金和实际发生费用与履约保证金的抵销、抵扣。
5.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履行而未履行义务而导致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损失赔偿的违约责任(不含应支付的租金和实际发生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在甲方扣除该保证金后,乙方须在十五日内重新向甲方补足该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经营和守法责任
6.1 乙方应支持和配合甲方对园区的服务与管理,如拒不合作导致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2 乙方因对外经营所发生一切纠纷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3 如乙方违反上述经营责任承诺而导致甲方对其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发生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租赁物的维护、维修和保养义务
7.1 乙方在租赁期内对该房屋负有安全使用的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排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 甲方仅负责该租赁房屋建筑结构和屋面、地面、墙面可能因结构性问题开裂、移位的定期检修。除此之外,该房屋的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维修、保养等责任,均由乙方自付费用承担。作为强调,本条规定的甲方的定期检修义务不包括墙体、地面装饰涂面的维护、维修和保养,该等墙体、地面装饰涂面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属于乙方的义务范围。
7.3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履行该房屋的维护、维修、保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乙方须对甲方的检查、监督以及7.2条的定期检修义务予以配合。甲方应尽量减轻和避免对乙方经营的影响。
7.4 该房屋出现损坏,无论是否属于甲方范围之内还是之外,乙方须应通知甲方,以便收集资料登记备案。乙方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在乙方义务范围内的,乙方应及时排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在甲方义务范围之内的,如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待甲方处理的,则除及时通知甲方之外,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予以承担。
7.5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该房屋,因乙方使用不当出现损坏,乙方应负责修理或赔偿,也可请求甲方帮助联系落实维修单位或委托甲方管理处进行修护更换,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 安全管理
8.1 乙方在合同期间须严格遵守消防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该房屋适用的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其中消防必须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落实的防火安全措施,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该房屋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该房屋内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消防主管部门批准。甲方有权根据需要检查租赁场地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
8.2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以及盐渍、油类、水泥等易污染货物以及盗抢盗版侵权等违法货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3 本该房屋由乙方自行管理。如发生货物或物品被盗、丢失,或其他非乙方原因的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义务协助物业公司向乙方及公安部门(必要时)提供监控信息等线索。
8.4在租赁期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房屋结构破坏或引发火灾等情况,乙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直接和间接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装修条款
9.1 乙方应按照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相关规定进行装修。
第十条租赁物的转租和分租
10.1. 除非获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该房屋或其任何权益予任何其他第三人(下称“受转租人”)。
10.2. 若甲方决定给予乙方上述书面同意允许其转租该房屋的,则乙方须提供令甲方认可的相关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并以书面保证受转租人同意遵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条件,在受转租人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大楼规章制度时对受转租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便于甲方或大楼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乙方应将其与受转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提交甲方备案。若发生甲方书面同意的该房屋的转租的,双方及受让方应签订必要协议,因此而产生的税费及法律费用等由乙方与受让方连带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1.1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11.2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从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通知之日起第8日解除:
(1)不能提供该房屋,使得乙方无法使用该房屋的;
(2)甲方未尽本合同第7.2条款规定的定期检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造成重大损失的。
11.3 该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没收保证金,收回该房屋,并要求乙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本合同从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第8日解除:
(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分租该房屋的;
(2)未经甲方同意,拆改变动租赁房屋结构的;
(3)损坏该房屋的;
(4)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的;
(5)乙方因未履行政府报批手续涉及违法经营的;
(6)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7)逾期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房租和其他各项费用超过30天的;
(8)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经过甲方要求纠正后仍然拒不改正的。
11.4 该房屋租赁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双方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从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第8日解除:
(1)租赁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提前收回的;
(2)租赁房屋毁损、应政府要求变更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用途的;
(3)租赁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4)租赁房屋因被依法征用或者拆迁的。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归还
12.1乙方在合同终止后应向甲方归还该房屋,在该房屋归还之前,乙方应提前做好准备:(1)确保在本合同终止时附属设施处于可靠运行状态;(2)该房屋恢复原状;(3)将租赁房屋清扫干净;(4)所有乙方应支付的租金、实际发生费用、因违约而须承担的所有责任已经全部清结。
12.2 该房屋归还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1)未发生提前终止的,则在 年 月 日;(2)发生提前终止的,则从提前终止日之日起第10天。
12.3 如乙方履行本合同第12.1条之义务,则甲方应在该房屋归还日签署该房屋归还确认书,确认乙方已在该房屋归还日履行完毕归还义务,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12.4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12.1条之义务,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得该房屋达到本合同第12.1条之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遗留物品进行处理(乙方放弃因此而产生的向甲方就遗留物品主张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该房屋返还日迟延到来的,则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从迟延之日起,按月租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迟延损失,直至该房屋达到12.1条规定的状态。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出租场地,每逾期一日按月租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护、维修和保养义务,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甲方自逾期日起每日按未支付金额部分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直到交清为止。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方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除甲方损失时,乙方须据实赔偿甲方的损失。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改建的,视作违约处理,同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予以恢复原状。乙方不予按时恢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当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除甲方损失时,乙方须据实赔偿甲方的损失。
(4)乙方违法经营或经营行为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或商户正常生活经营的,经甲方要求整改,在期限内未予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5)乙方承租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月租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自行实施收回场地的行为,屋内物品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6)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行为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情节而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3.3除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赔付金额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20%。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暴雨、火灾、战争、严重的动乱等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之调整。
14.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或其他的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和合同无法履行之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
14.3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在履行了第15.2款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可免除责任。
14.4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5.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15.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
第十六条其它条款
16.1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收件地址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或者已经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改变过的地址为准。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