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本人代理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而取得胜诉的第一起案件。
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本人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法院对于原被告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的审查十分严格,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但实践中,没有借条的借款往往发生于熟人之间,较难举证)。
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原告凭转账凭证即可主张借贷关系起诉,如被告抗辩双方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则由被告举证(比如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
本案就是一起朋友之间的借款,原告碍于情面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后两人交恶,被告避而不见,否认借款的事实。因此原告委托本人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百般抵赖,否认该笔款项系借款,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被法庭驳回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