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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更新安徽死亡赔偿标准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7次举报

2015年合肥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数额估计在60万-85万(城镇标准,不含抢救费),苏义飞律师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统计公报数据以及合肥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整理而成以下详细赔偿计算方法,每年更新一次,如有疑问,请致电苏律师。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营养费: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3、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4、护理费(2014年6月3日苏义飞律师更新):101.6元/天;

5、 死亡赔偿金(2015.1.22苏义飞律师更新):

城镇标准:24839元×20年×100%=496780元;

农村标准:9916元×20年×100%=19832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2014.2.19苏义飞律师更新):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6285元×(18岁-实际岁数)÷2人;农村标准:5725元×(18岁-实际岁数)÷2人。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7、丧葬费(2014年5月23日苏义飞律师更新):22300.5元

8、精神抚慰金:80000元

9、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凭票据)

10、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凭票据)

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凭证明)

12、其他合理费用(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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