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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陈祥国绑架案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11次举报

[陈祥国绑架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到来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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