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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9次举报

【发布部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苏高法[2017]63号   

【发布日期】 2017.04.12    【实施日期】 2017.04.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 量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7]63号 2017年4月12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并经征求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意见,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关于我省执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入罪数额标准为6000元。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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