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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要点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2次举报

 贾小玉律师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些特殊辩点,为大家带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要点分享。
       首先,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及客体,贾律师对个人信息与企业信息、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普通信息与特殊信息进行深度解剖,提出自己的观点:
       1. 法人并不具有完全的人格权,尤其是人格尊严,因此,个人信息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企业信息并非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因此,我们辩护工作需要厘出案卷材料可能出现的企业信息,将其排除在犯罪对象外。
       2. 网络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具有更低的隐私性和更高的公开性。因此,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也不限于隐私信息,也并非所有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均需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辩护律师在审查案卷材料时,需注意,只有实质触及刑法法益的个人信息被侵犯才需予以禁止。
       3. 只有真实的个人信息才受到保护。至于信息真实性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随机挑选若干信息进行核实, 从而推定全部信息为真,因此,这种推定的方式并不具有高度盖然性,辩护律师需要认真审查取样量与取样方式。
       其次,关于犯罪的客观行为。贾律师主要区别了人肉搜索和被害人自我答责,即被害人主动公布部分个人信息,应属于放弃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不应将该行为归责于行为人。贾律师提出,要根据双方信息是否对称以及被害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判断。
       最后,贾律师在总结之前的辩点之后,引申出犯罪信息海量化案件的辩护策略。针对证据认定的难题,贾律师提出,司法机关在认定时,采取等约计算认证方法,即选取一定数量的犯罪信息作为样本,并以此评估全部犯罪信息。此类方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仅能得出证据似然率, 很容易出现抽样选择性偏误。
       针对此类案件,贾律师提出,辩护律师可采取如下辩护策略:
       1. 审查取证程序合法;
       2. 审查样本的选取量与选取方法;
       3. 审查证据似然率与其他证据是否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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