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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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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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疫情选择回国的逃犯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1次举报

       网上逃犯指的是犯案在逃人员,一般被通缉为网上逃犯都是犯罪事实较为清楚并且是刑事犯罪。犯案在逃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般都会逃往海外,近日一名逃往柬埔寨的犯案人员因为疫情原因选择回国投案。

  3月23日,温州龙湾国际机场一名戴着口罩、护目镜的黑衣男子从柬埔寨回国自首,早已等候在此的民警将他带上了警车。2019年5月,黄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临海警方列为网上逃犯。当时黄某因担心罪行败露,提前坐飞机逃至柬埔寨。“国外现在太乱了,大家都没有办法正常生活、工作,我整天都活在恐慌中,我要回国保命。”黄某和亲人商议后,主动前往柬埔寨边境管理处投案,请求回国投案自首。在中国驻柬埔寨大使馆和边境警察局的共同协助下,临海警方联手温州警方顺利为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黄某随后被暂时安置在温州隔离点14天,办案民警也回临海接受定点隔离观察。后续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一、网上逃犯请求回国投案,逃犯被抓后的程序是怎样

  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网上逃犯请求回国投案,逃犯被抓后的程序是怎样

  二、犯什么罪会被通缉在网上通缉

  不管犯了什么罪,都可以被列为网上逃犯。

  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

  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也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上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所谓“网上通缉”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嫌疑人在其他地方出现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

  三、网上在逃人员另案处理是什么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