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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的表现特征以及处罚规定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21次举报

      叛逃罪在属于一个我们接触较少的罪行,通俗的来讲,叛逃罪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相关的公务期间,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对额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的机密和安全。

  一、叛逃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这种行为会直接或间接造成国家的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这种行为即叛逃罪。

  二、叛逃罪怎么处罚

  犯叛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叛逃罪的表现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叛逃。这里的“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在境内执行公务期间,由境内逃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执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并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就成立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危害结果实际发生。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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