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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需要具备的条件

作者:苏义飞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0次举报

   一旦公安机关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认为有逮捕的必要时,就会在经过检察院同意之后,从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是需要满足相关条件的。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上述情形就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基本条件。

  二、刑拘保释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拘保释如何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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